刑事诉讼代理有如下特征:
1、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视为本人行为,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2、被代理人的限定性,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被代理人只能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4、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从事活动,诉讼代理人活动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即为诉讼代理人的活动范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代理终止后进行的诉讼行为。被代理人不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