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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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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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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面对当庭突发辩护意见冲突?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1/2 23:45:19 阅读次数: 1384
两名律师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分歧和异议的,能否各自提出辩护意见,以至于形成相互矛盾的辩护立场呢?

 委托人与两名律师一起构成了完整的“辩护方”。在开庭之前,“辩护方”经过反复沟通和协调,应当尽量形成共同的辩护思路,具有相同的诉讼立场。两名辩护律师假如坚持极端的“独立辩护”,既不进行有效的协调,也不向被告人征询意见,那么,就很容易出现一个所无罪辩护、另一个坚持有罪辩护观点的局面。

  应当明确的是,两名为同一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的律师,如果真的出现分别作无罪辩护和有罪辩护的情况,这要比被告人与律师辩护思路不一致的情况更成问题。如果说被告人的认罪或不认罪最多影响的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的话,那么,两名律师相互矛盾的辩护意见最终会带来相互抵消的后果,两种辩护都难以发挥影响法官的作用。至少,在有罪辩护意见的影响下,无罪辩护意见很难得到法官的采纳。

  从根本上说,两名律师提出相互矛盾的辩护意见,这是不尊重委托人意见的典型表现。任何一个有理性的被告人,都不可能容许自己委托的两名辩护人相互攻轩,做“令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被告人肯定不会同时支持两种完全向左的辩护意见,而一般会在两种意见中选择其一。如果两名律师在开庭前不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以至于造成提出相互不一致的辩护意见的,那么,这只能说明律师开庭前的准备活动是极其不充分的。又假如两名律师不征得委托人的同意,而当庭分别提出了无罪辩护和有罪辩护的意见,那么,这就属于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了。

  那么,两名律师一旦形成了不同的辩护思路,而这种辩护思路又不可能同时得到法庭采纳的,那么,律师究竟应作何选择呢?笔者认为,基于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理利益的准则,律师不应从事不利于甚至有害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遇有与另一辩护人观点不一致的场合,律师应尽量在开庭前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由其选择一种辩护意见。开庭后,两名律师相互间突然出现辩护思路不一致的情形的,也应当申请法庭短暂休庭,与被告人协调辩护立场。经过协商,被告人最终接受其中一种辩护思路的,持另一辩护思路的律师应当放弃自己的诉讼立场,并进而修正自己的辩护思路。律师假如拒绝接受另一辩护人的辩护思路,而继续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就只能向被告人提出退出案件的辩护工作。律师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不愿意退出案件的辩护工作的,也可以协助另一辩护人从事辩护活动,而不能与这名同行公开唱反调。这才属于一种负责任的行为。

  对于律师与委托人、两名律师相互间发生观点分歧的问题,的确有个别法官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甚至有法官认为不同的观点在法庭上同时出现,可以达到令法官“兼听则明”的效果。法官本身有自己独立的判断,不会因为“辩护方”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决。

  在笔者看来,在由“控辩裁三方”组成的三角型诉讼构造中,公诉方本身已经具有强大的优势和力量,“辩护方”实在没有必要再出现偏向公诉方的声音,否则,本来就弱小不堪、影响力甚微的“辩护方”,就没有足以制衡裁判者的任何可能。要防止法庭偏听偏信,“辩护方”只能形成整齐划一并具有足够说服力的辩护观点,对本来已经倾斜的天平产生制衡作用。要避免法庭作出错误的裁判,辩护方必须强大到足以对抗公诉方的程度;要避免法庭制造司法的非正义,辩护方也必须对裁判者形成有效的制约力和影响力。而这一切的实现,都有赖于律师与委托人、两名律师之间在辩护思路上形成合力,而不能“相互拆台”和“自毁长城”。律师只有放弃那种绝对的“独立辩护人”的思想,懂得征求委托人的意见,避免委托人受到各种各样的误导、诱惑和压力,引导其按照事先达成共识的辩护思路选择诉讼立场,辩护才对法官具有说服力,并有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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