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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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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 → 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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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要范围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1/2 23:46:41 阅读次数: 1441

  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申请回避;3.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7.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

  诉讼“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享有一些为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

  ①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④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⑤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2)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①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②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席法庭;

  ③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

  2.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自诉人承担控诉职能。

  (1)自诉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①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

  ②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④接受调解(特定案件);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⑥申请回避;

  ⑦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⑧提出上诉;

  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⑩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2)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①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②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③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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