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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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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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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协助内容介绍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1/3 0:01:23 阅读次数: 1621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的司法机关,根据另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刑事司法协助可以分为我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司法机关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和外国司法机关请求我国司法机关提供刑事司法协助两个方面,其内容都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六项:

  1、代为送达文书;

  2、代为调查取证,包括代为听取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辨认等;

  3、移交证据,包括移交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赃款、赃物;

  4、通报诉讼结果,包括通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不起诉、判决或裁定的内容等;

  5、承认与执行对方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6、涉外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二)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

  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2、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3、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4、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5、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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