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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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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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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类型及刑事责任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1/3 16:29:12 阅读次数: 1552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刑事责任】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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