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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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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 →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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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1/3 20:11:56 阅读次数: 1490

  取保候审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有8种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二)以下情形不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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