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首 席 律 师
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 最 新 公 告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刑罚种类刑罚种类 → 保外就医的执行办法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保外就医的执行办法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2/21 11:48:21 阅读次数: 1563

进行保外就医的时候,我们需要明确这个执行行为的一个执行办法是怎么样的,主要的措施与及要件需要如何协议,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罪犯的保外就医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三条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第四条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第五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 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第九条 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由劳改机关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原住地劳改局,由该劳改局指定就近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管理。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的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收监执行;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

  决定收监执行或者延长保外就医时间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和医院费用,由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酌情予以补助。

  因公致残或者因意外伤残的罪犯保外就医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负责治疗,也可以给予定期或者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保外就医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监督考察,劳改机关每年应当派干警或者发函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现情况,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派出干警进行考察的,应当与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联系并与罪犯本人、取保人见面;发函考察,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死亡、迁移地址或者重新犯罪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函告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对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应当向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介绍情况,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第十五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届满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第十六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第十七条 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一、重新违法犯罪的;

  二、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三、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

  第十八条 依照规定由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的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履行。

上一篇: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主要适用情况
下一篇:犯罪预备行为认定问题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济南刑事律师网-邹维高律师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
网站名称:济南刑事律师网址:www.lawyerxs.com
联系电话:18605317173 邮箱:klawyer@163.com QQ:72432117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