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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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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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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有何区别?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2/21 12:03:15 阅读次数: 1762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但其仍有着以下本质区别: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破坏军婚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

  破坏军婚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破坏军婚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而破坏军婚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

  破坏军婚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破坏军婚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究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破坏军婚罪论处。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与之结婚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行为人构成破坏军婚罪,现役军人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情况具体定罪:A、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双方都明知,构成犯罪,都构成破坏军婚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破坏军婚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B、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应是重婚罪,而不是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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