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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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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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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假想防卫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2/21 12:14:14 阅读次数: 1656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不法侵害事实的不存在性,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结果的危害性三个特征。假想防卫不能构成故意犯罪,但是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也有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浅谈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不法侵害事实的不存在性,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结果的危害性三个特征。假想防卫不能构成故意犯罪,但是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也有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文章导航】

  一、假想防卫的性质、特征

  二、假想防卫的范围

  三、假想防卫的主观方面

  假想防卫指本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该条件,进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具有相同的行为目的,所以其与正当防卫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讨论假想防卫的问题,需要建立在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基础之上。同时假想防卫又是基于对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因而对于假想防卫的归责问题研究,又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之处理原则密不可分。

假想防卫的性质、特征

  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有着本质上的差别,然而其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又依附于正当防卫。两者之间的不同主要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该行为虽然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但是缺乏违法性,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而假想防卫所针对的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其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无辜的,这种行为具备违法性的特征,是不合法的。这也是二者最本质的区别。

  二是从社会价值层面上讲,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其目的就在于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整体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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