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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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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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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2/21 12:22:07 阅读次数: 1705

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分工,可以将共同犯罪划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也可称为共同实行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的共同犯罪。需要指出的是,共同实行犯也并非根本不存在行为的分工,只有在并进的共同实行犯中共同犯罪人都完全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如甲和乙一同对丙实施暴力,进而一起将乙的财产劫走;在分担的共同实行犯中,在实行行为内部还存在着分工,如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中,一部分人实施暴力手段,另一部分人实施取得财物的行为。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分工的共同犯罪。非实行行为具体包括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和帮助行为。具体而言: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组织行为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和领导的行为;教唆行为是指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行为;帮助行为是指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的行为。具体可以表现为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分工、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分工、组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分工,也可以表现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的分工,还可以表现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之间的分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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