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首 席 律 师
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 最 新 公 告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 → 未实行奸淫行为的共同犯罪人能否认定为犯罪既遂?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未实行奸淫行为的共同犯罪人能否认定为犯罪既遂?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2/21 12:22:58 阅读次数: 1595

案情:赵某因寻衅滋事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下面事实。2002年5月31日晚12时许,赵某、朱某酒后骑一辆摩托车到一公司找朋友玩未果,后窜至该公司一女职工宿舍,破门入室,见室内只有该厂职工周某一人,二人遂起歹意,先挟持周某,后又用摩托车将周带至附近沙滩上,二人协商对周实施奸淫行为。朱某去给摩托车加油,赵某先将周强行奸污。由于天太晚,朱某未能给车加油,致其没能返回现场。

该案中,对赵桌成立特别自首,应实行数罪并罚意见一致,而对朱某的犯罪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也不存在异议,而对朱某成立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如何认定,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意见不一,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也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系强奸罪未遂,不宜区分主犯、从犯。朱某未实施奸淫行为,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二人在犯罪过程中,有共同的故意和实行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只是由于被告人朱某意志以外的原因,以致其未能实施奸淫,鉴于强奸犯罪的性质,应认定为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系强奸罪既遂,认定为从犯。共同犯罪强调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性。在共同犯罪中,只要部分犯罪行为人成立既遂,就应认定全体犯罪行为成立既遂,无未遂之说。但共同犯罪中,成立既遂并不排斥对犯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当中作用的认定,朱某在此案中毕竟未实行奸淫行为,应认定为从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朱某系强奸既遂,与赵某系共同的实行犯,不宜认定为从犯。二人属于共同实行犯,按照“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确定各共同犯罪人的责任,一人把犯罪实行到既遂程度的,该共同犯罪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责任。同时,不能认定为次要的实行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关于朱某的犯罪形态,主要存在既遂说与未遂说之争。既遂说(1)认为,对于全体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按照“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确定各共犯人的责任。涉及犯罪形态时,如果一人把犯罪实行到既遂程度的,该共同犯罪既遂,全体共同犯罪人承担既遂责任;如果整个共同犯罪仅仅进行到未遂或预备状态的,全体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未遂说(2)认为犯罪停止形态本身因为犯罪的不同而有多种,其共同犯罪的情形比较复杂,要注意区分结果犯和行为犯来认定。对于行为犯来说,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有的完成了犯罪,有的未完成犯罪,则分别以不同的情形按既遂和未遂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既遂说更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本案中,赵某与朱某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属一般共同犯罪,尽管从单个实行行为上看,赵某成立强奸既遂,朱某构成强奸未遂,因二人有共同的强奸故意,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二人协同犯罪,形成一个整体,所以每个人都对强奸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即都构成强奸既遂。对于实行犯的特殊性,可以从主犯与从犯方面予以区分;因其存在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结果毕竟有所区别,在量刑时以从犯定罪处罚,但不易认定为未遂。认为强奸行为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局限于自身的“亲身犯”或“自手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为例外掌握;或者区分为结果犯与行为犯,对于行为犯在共同犯罪中存在既遂与未遂形态,而对于目前中国区分主犯与从犯的体制而言,不宜再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另外,从负刑事责任结果看,对未遂犯处罚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从犯应当减轻或从轻。所以,正确认定共同犯罪的形态,对实际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上一篇:毒品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
下一篇:共同犯罪的例外情况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济南刑事律师网-邹维高律师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
网站名称:济南刑事律师网址:www.lawyerxs.com
联系电话:18605317173 邮箱:klawyer@163.com QQ:72432117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