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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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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新闻资讯 → 结婚后父母赠予女儿房产 离婚时女婿试图分一杯羹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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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父母赠予女儿房产 离婚时女婿试图分一杯羹是否可行?
发表日期: 2008/12/2 11:16:0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读者来信 
  《律师坐堂》专家律师:
   我于2003年3月和现在的丈夫登记结婚。同年6月,我的父母出资购买了本市徐汇区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价值120万元,我和丈夫未出分文。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父母将我的名字也列在产权证上。
   我和丈夫婚后不久,感情就出现裂痕。目前双方已经分居,我正打算和丈夫离婚,可我丈夫说,离婚可以,但我父母在徐汇区的房屋是结婚后购买的,其中有三分之一的产权应当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请问,我丈夫的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 程女士
  程女士:
   父母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在产权证上添加子女的名字,在现实生活中是较为常见的。父母的这种行为从法律上来讲,应当视为对子女的一种赠予。但子女如果是在婚后接受该份赠予,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对该部分财产的性质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理解:一方主张既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就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一方则认为是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除非一方有过错,通常情况下对该受赠财产是予以平均分割的。此外,在赠予人没有明确指定夫或妻一方为财产受赠人的情况下,该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然而,社会上普遍存在一个错误说法,即认为:只要是在结婚之后,夫妻任何一方接受赠予的财产都应理所当然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现在要告诉大家,这种理解是存在偏差的。
   从法规上看,新婚姻法并没有一概地将夫妻婚后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有个特例需要大家注意,那就是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有了这个“除外”,程女士遇到的难题,就有了解决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所作的若干问题解答,就专门对这个“除外”规定作了明确的答复。即夫妻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当然,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它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答复,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从你信中所述情况来看,你父母将其所购买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予给你,产权证上未加上你丈夫的名字。该赠予行为虽然发生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足以说明你父母是将房产明确赠予给你个人的。离婚时,应当作为你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除非此时你丈夫能够提供在你取得产证之前,你的父母另与你们签订的书面赠予合同,表明该部分房产实际是赠予你们夫妻双方的。
   最后,律师想提醒广大市民注意的是;父母若想将其所购买房屋产权仅赠予给自己的已婚子女一方,只需在产权证上载明自己子女的名字即可。但父母若愿意将房屋产权赠予给已婚子女夫妻双方的,则最好在产证上添加夫妻双方的名字,或者在办理赠予过户手续之前,就以书面赠予合同的形式明确该房产的受赠人,该赠予合同最好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亚慧
  
   记者感言 
  违背常理应受谴责
   作为男方,自己没有出过钱,却对女方父母出钱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提出财产要求,这样的念头很可怕。提出这样的财产分割要求,无论其目的是为了挽回婚姻、阻止离婚的发生(其结果却是更深地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反而使得这段婚姻无可挽回),还是真正到了“一拍两散,各走各路”翻脸相向的时候,都违背了社会常理,应该受到谴责。法律是严谨的,要想钻法律的空子可不容易。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新婚姻法中的第十七、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专门就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规定,现摘录以便读者细细研究。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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