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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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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 代理诉讼超过时效 “山寨律师”倒赔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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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诉讼超过时效 “山寨律师”倒赔1.7万
发表日期: 2009/12/5 19:39:4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信息来源:新民晚报  时间:2009-11-30  作者:方翔

 


    1130消息:几年前,凭借对法律业务略知一二的陈先生,干起了“山寨律师”的行当,赚取点外快铜钿。而这一次受托打官司的陈先生,却“阴沟里翻了船”,收取代理费500元,却倒赔了1.7万余元,这是为什么呢?

事情由来

2003322,在上海某公司务工的河南民工余先生,在工作中安装房顶玻璃时,因房顶塌陷而坠地受伤。当日入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余先生的损伤系椎体、右跟骨等骨折。同年44日,余先生基本康复出院。后余先生曾于2004年至20055月间两次医院门诊复查。期间的200411月,余先生委托陈先生来处理自己工伤事故一案,并支付代理费500元,双方签订了《授权委托书》,约定调查取证、申请工伤认定、提起诉讼等代理权限。

20079月,陈先生代理余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余先生各项损失5.4万余元。审理中,这家公司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定,余先生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故驳回了余先生的诉讼请求。始料未及的余先生一怒之下,将委托人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双方争辩

在法庭上,先生诉称,自己于200411月就委托先生处理工伤事故一案包括为其打官司。然而,先生却于20079月才提起诉讼,致使法院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予以驳回,先生应承担民事责任。因先生现否认其代理诉讼一事,故起诉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相关损失..4万余元。

先生则辩称,双方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是指工伤事故,并不是诉讼事宜;根据相关法规,工伤事故处理是不受时效限制的,故对先生的相关损失,自己不存在任何责任。因此,要求驳回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先生关于其接受的系“工伤事故”委托事项的抗辩意见,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先生在接受先生委托并收取有关费用后,应全面有效地履行受托义务。现因先生的原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才提起诉讼而造成被代理人先生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先生应赔偿先生致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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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山寨律师”,实际上是一些没有律师资格,却四处吆喝“打官司找我,打不赢不要钱”的社会人员。这些“山寨律师”以低廉的价格、“打包票”的态度以及模糊的“从业资格概念”,忽悠了很多诉讼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正常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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