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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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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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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院一审判决“珊瑚虫QQ案”
发表日期: 2008/4/6 11:14:2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南山法院一审判决“珊瑚虫QQ案”

作者:王芳 喻湜  发布时间:2008-03-21 15:45:58


    近日,南山法院审结一起目前国内影响最大的非法修改软件而侵犯著作权的案件——珊瑚虫QQ案。原为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系教师的被告陈某以侵犯著作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1172822元。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自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间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腾讯公司)的网站上下载腾讯QQ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对腾讯QQ软件进行修改,将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进行删除,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功能,并安装其他公司的商业插件做广告,后将修改好的软件以珊瑚虫QQ的名义放在自己注册的网站上供用户下载牟取非法利益。2007年8月16日。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陈某从智通公司收取15笔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每笔人民币7万元);于2007年2月2日从265北京公司收取了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理由如下:1、被告人陈某开发、复制并发行腾讯QQ软件经过了腾讯公司的许可;2、被告人陈某获得的广告收入人民币1172822元,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3、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4、被告人陈某没有修改腾讯QQ软件;5、被告人陈某在与腾讯公司的民事诉讼结束后就停止了提供珊瑚虫增强包软件(插件)和腾讯QQ软件打包下载的行为;6、被告人陈某的认罪态度好。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底至2007年1月,被告人陈某从腾讯公司的网站下载了不同版本的腾讯QQ系列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腾讯QQ软件中加入珊瑚虫插件,并重新制作成安装包,命名为“珊瑚虫QQ”后放到“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www.coralqq.com、www.soff.net)供用户下载。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在提供下载的珊瑚虫QQ软件中加入了其他三家公司的商业插件,并收取商业广告费用。

     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安计司鉴[2007]第055号《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中版鉴字[2007](005)号《关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QQ软件与珊瑚虫工作室珊瑚虫QQ软件鉴定报告》和中版鉴字[2007](023)号《关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QQ软件与珊瑚虫工作室珊瑚虫QQ软件鉴定报告》均证明珊瑚虫工作室的QQ软件是在腾讯QQ软件上加以修改而来。

    另查明,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腾讯公司诉被告人陈某著作权侵权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陈某停止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使用腾讯公司的腾讯QQ软件,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刊登声明向腾讯公司公开致歉,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制作的珊瑚虫QQ软件包含有腾讯QQ软件95%以上的文件,且与腾讯QQ软件的实质功能相同;同时,被告人陈某将珊瑚虫QQ软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其行为已构成对腾讯QQ软件的复制发行,并据此获利人民币1172822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当庭亦认罪。对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法院予以驳回。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陈某当庭的认罪态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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