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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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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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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司法现状与前景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1/2 23:48:04 阅读次数: 1406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理念,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为基本内涵,实现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获得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

  一、刑事和解的国内司法现状

  (一)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

  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

  (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和解后起诉。

  (3)未和解起诉。

  (二)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

  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

  (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和解后起诉。

  (3)和解后暂缓起诉。

  二、在我国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我国进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障。

  2.有利于保护被追诉者的人权及预防犯罪。
 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4.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1.刑事和解的条件:加害人的有罪答辩;自愿,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

  2.适用对象与范围:

  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偶犯、初犯。

  适用范围限定在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案件。

  3.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可以适用于每一诉讼阶段。

  4.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一般分为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准备、和解陈述与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审查生效等阶段。

  关于“由谁来充当调停人主持和解”的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委托人民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以上海市杨浦区公检法机关为代表。第二,检察机关主持调解。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主要采取该做法。第三,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告知和确认工作,我院即采取该做法。

  四、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中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1.刑罚理念的调整与适应。

  2.可能产生因贫富不均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的问题,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和解协议的公证和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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