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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 席 律 师
邹维高(
TEL:18605317173
)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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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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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自开设诊所非法行医 两次处罚不改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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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设诊所非法行医 两次处罚不改获刑
发表日期: 2016/10/28 9:14:0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农村地区存在着大量的赤脚医生,为农村的卫生事业做出很大的贡献。但是也存在很多为了营利超出诊疗范围,私自开设诊所,非法行医的情况。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行医的案件,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在仅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五河县某村自己家中开设个人诊所为村民进行就诊活动,2014年2月,2015年8月被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获并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11月13日,朱某某在被行政处罚二次之后仍然在该村私设诊所对村民进行诊疗活动。被告人朱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主动先当地派出所投案。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经五河法院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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